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很多人都向往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婚姻,但是同樣婚姻也是需要一定的條件才能夠成立的,如果沒有相應的條件的話那么該婚姻可能就是一個無效的婚姻,關于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怎樣的呢,下面就由訴寧網的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 一、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1)對當事人的法律后果 無效婚姻,從結婚時起就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始終就不是法 南京市偵探公司律認可的夫妻關系,相互之間不享有夫妻的權利,不承擔夫妻義務。如,當事人沒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沒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不發生姻親關系。 (2)對子女的法律后果 合法婚姻關系以外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但是,無效婚姻男女所生的子女不認為是非婚生子女。婚姻被宣告無效,無效婚姻的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同時,當事人必須妥善處理子女的撫養和教育問題;當事人不能就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3)財產的處理 無效婚姻的當事人雖然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在同居期間會有各種收入,會形成共有財產,或負有一些共同債務。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對于這些財產或債務,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則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人民法院對財產分割時,不是將財產絕對平均地一分為二,而是要考慮到雙方對該無效婚姻的形成及存續等有無過失和錯誤。 二、無效婚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三、結婚的條件 (一)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 南京出軌取證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是通過法律將結婚決定權完全賦予當事者本人。實踐中如何認定當事人的合意?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愿的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二)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法律對結婚年齡進行規定,也是許多國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齡的確定,均受兩個因素的影響。一是自然因素,即人們的生理和心理的發育狀況和成熟程度,這一點受地理環境和氣候的影響很大。二是社會因素,即一定的生產方式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條件 ,如政治 、經濟、人口狀況、道德、宗教和風俗習慣等。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農業經濟,就實行早婚政策,婚齡普遍較低。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具備以上條件結婚的并且沒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婚姻是有效的。 以上就是訴寧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無效婚姻,從結婚時起就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被宣告無效,無效婚姻的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其他還有什么問題歡迎咨詢訴寧網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