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的財產糾紛是不是有期限
離婚的財產糾紛是有期限的。例如在財產分割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脅迫情形,導致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期限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二、離婚后財產糾紛起訴的時間是多久
離婚后財產糾紛起訴一般為三年。我國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期限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期限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期限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期限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離婚前簽訂的協議是不是有效
離婚前簽訂的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就是有效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正的協議證明力最強,所以可以將協議進行公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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